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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养殖业政策有哪些,土地政策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0 16:41:13 编辑:房产知识 手机版

三、把距离城市较远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也叫“野人”,又叫“氓”)耕种。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初税亩的实施加速了奴隶制度的瓦解和封建制度的形成。“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征税。

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意思是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实际亩数,收取十分之一作为赋税。初税亩在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赋税。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鲁国的初税亩是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屯田制东汉末年,连年战争造成人民大量流亡,许多荒地无人开垦,很多军队所需供食不足,导致粮荒,曹操也曾经受到粮荒的因扰。建安元年(196年),为解决用粮不足问题,曹操开始实行屯田。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分为“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每屯50人,所得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缴,设有屯司马管理屯田事宜。

“军屯”基层单位是“屯营”,每营60人,士兵无偿劳役,所得充当军粮,屯兵身份世代相传,成为军户,如果兵士逃亡将罪及妻子。“屯田”制的实行不仅使大量荒地得到开垦,也加速了当时农业的发展,为北方统一打下基础。均田制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颂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均田制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种谷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有耕作能力的牛授田30亩,限4牛。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还授。另外,男子授桑田20亩,可传子孙,可买卖。产麻的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或身死后还。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

地方官吏按职位高低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前交于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综上所述,中国历代王朝对土地均表现出高度重视,各种土地制度层出不穷,不管如何改变,最终受剥削的还是生活在底层的劳动人民,受压迫程度不同而已,封建土地制度是封建社会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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