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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专家抽取数应该是多少,专家被抽到频次受三个因素影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8 21:06:57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因此,按照行业习惯,正确的做法是,通常情况下专家数量3人以上,如果项目所涉及专业领域的专家确实比较少,3人以下也是符合要求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关于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并不高,可以说是一个基本要求,因此,我认为单一来源论证专家的资格条件应当满足其中要求,专家可以从省级上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自行选定,采购人内部如果有专业人员也可以作为论证专家。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和专家论证如何进行?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和专家论证如何进行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专家论证是必须公示的内容之一。单一来源公示应当把握三个操作要点:第一,公示媒体的选择应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

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101号令)第8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二,公示的内容应当符合财政部74号令第38条的要求,至少包括7个方面的公示内容:(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扩大和细化了《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情形的内容和范围,一是将专利专有技术细化为“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二是新增了“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的适用范围。由于财政部74号令的制定和实施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早一年,因此,从逻辑上讲,单一来源公示的第(五)项内容应为: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专家论证如何进行公示内容当中比较核心的一个内容是单一来源的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业界通称“专家论证”。论证需要几个专家,采购人单位能否派代表,是否需要参照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去组建论证小组?专家是否需要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构建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业人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是否需要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关于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对于这一系列问题,目前只有财政部74号令第38条的规定:“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从这一规定来看,以上问题都没有明确答案。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如何操作,按照法律逻辑来讲,这种情况下应当遵从行业习惯。因此,按照行业习惯,正确的做法是,通常情况下专家数量3人以上,如果项目所涉及专业领域的专家确实比较少,3人以下也是符合要求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关于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并不高,可以说是一个基本要求,因此,我认为单一来源论证专家的资格条件应当满足其中要求,专家可以从省级上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自行选定,采购人内部如果有专业人员也可以作为论证专家。

2.5亿元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该抽取几个评委?

2.5亿元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该抽取几个评委

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财政部74号令并没有要求项目成立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只是规定应当组织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协商之后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并规定了协商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的四项主要内容。  财政74号令第41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财政部74号令第42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因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多大,成立评审委员会都不是法定必然要求。但是,实务中,对于金额比较大的项目,比如这个项目预算金额高达2.5亿元,单位领导要求项目负责人比照公开招标成立一个评审委员会。

这样做,是采购人自我严格要求和防范风险的需要,也是可以的,并不算违反规定。至于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数多少?评审专家要不要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抽取?这种情况下,法规没有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评审委员会人数,我的建议是3人以上单数即可;评审专家如果从专家库里抽取能满足项目需求首选从库里抽取,否则,采购人自行选定即可。

但我个人并不提倡这种做法,这种做法程序上似乎更严格、更严谨、更规范,但并一定能保证项目采购的高质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因为采购人对供应商没有选择,价格通常很难谈下来。为了确保项目质量,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协商至关重要,而协商的关键在于协商小组成员的专业素养,这里的专业素养主要包括项目本身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和采购谈判技巧两个方面。

因此,财政部74号令第41条着重强调了“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商定。我认为,这一规定抓住了单一来源采购的两个关键词:专业人员、商定。所以,就算是预算金额巨大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也不必走财政部87号令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专家7人以上单数”的多人评审路线,只需走好财政部74号令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商定”路线即可,这一路线的关键在于采购人要选到真正懂行又负责任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至于人数,3人以上单数即可。

从目前我国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构建的评审专家库里的专家数量和素质来看,通过随机抽取抽到能满足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真正需要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真的是小概率事件。因此,我认为这种情况下采购人自行选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是最佳选项。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如果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审批之前还要依据财政部74号令第38条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

文章TAG:抽到专家频次抽取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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