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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怎么转单一来源,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06 01:08:12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因此,对于每一轮次的竞争性谈判内容尤其是谈判结论,谈判小组最好当场形成纪要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让口头谈判的结果形成书证,这对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采供双方无疑有百利而无一害。标准当符合报价最低原则:履行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结果是确定成交供应商而不是确定中标人,这也是竞争性谈判区别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一个显著区别。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应当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而不宜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竞争性谈判区别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又一显著区别。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应当将谈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并在相关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公示。尽管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结果的公示程序,但从接受社会监督角度考虑则是十分必要的,也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示期满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工程项目慎用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其承发包只能区别不同情况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中选其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政府采购工程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也有特例。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相关法定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实务中当政府采购工程发生上述废标情形时,经申请并获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就成为可能。

但是,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采购方式调整后,采购人必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模式重新发布采购文件,切不可图省事仅在口头宣布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采供各方仍使用原有文件。否则,不仅在采购运行程序上形成适用法律条款的混乱,对谈判结果不尽满意的供应商还有可能以此为由产生质疑和投诉。至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工程,因其规模小,工期短,且一般无特殊技术要求,如果再把施工合同价款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那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将是一种合法合情简捷高效的选择。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三种采购方式的优劣有哪些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三种采购方式的优劣有哪些

竞争性谈判: 一般就是指"竞标"。一般要求3家以上的备选供应商参与, 且流程完整, 而且过程把控较严格。各个公司对于要求“竞标”的项目的标准不同, 一般以金额/预算来决定, “竞标”项目是根据需要在市场上寻找到基本符合需求供给的若干家供应商进行比较和筛选的过程,最终选取总体最优者或者说最合适者(多维度比较)。

单一来源采购一般是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供应商被确定,无任何选择过程。而造成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则有各种可能性, 这与公司的采购政策, 采购部与使用部门的力量对比, 具体项目的特点等都有关系,常见的单一采购原因为: 1. 垄断性产品或者服务2. 时间紧(没有进行备选供应商的寻找和选择的时间) 3. 要求一脉相承 (例如, 集团在其它某个或几个国家使用的系统是由某个供应商提供和维护的, 为了能够统一管理和兼容或者统一数据采集等原因, 只能使用统一个供应商)。

。。等等。询价一般是金额较低的采购需求, 根据公司的采购政策而不需要进行正式的竞标, 这是根据公司采购制度的不同或者采购人员对所购产品/服务的市场供给及价格信息的了解程度的不同而做法会有不同。如果是熟知的产品/服务(则很有可能是常常采购的产品/服务), 采购员可能直接向常合作的供应商提出询价, 然后判断报价是否合理, 进而谈判或确认采购; 如果虽然采购金额低但是采购员不是很熟悉此产品/服务的市场信息和价格标准, 则可能向2家甚至3家进行询价以了解市场和价格标准(只是简单要求供应商基于要求进行报价,不涉及像“竞标”一样的较为复杂的比对和评选流程), 最终很有可能在价格谈判后选择安全度高或者方便使用的供应商来提供服务,比如, 之前已经在其它项目中合作过的供应商(这样的供应商可以接受较长的账期且已经了解客户公司的采购流程和付款流程, 从而配合度高,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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