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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四排怎么收费,傍身旅游热巧赚特色钱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7 04:38:10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编曲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旋律消失,整部乐曲应为改编作品。

综艺节目中使用音乐作品如何获得授权?

综艺节目中使用音乐作品如何获得授权

  音乐综艺节目因涉及的作品数量多、权利主体多和权利种类多,其音乐作品授权许可的问题尤为复杂。《歌手》《中国好声音》等节目都曾因歌手翻唱或改编他人作品而引发侵权争议,有的节目组声称已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协议仍遭遇侵权指责。本文梳理了音乐综艺节目中使用音乐作品的不同行为涉及到的不同权利,并对不同权属的授权许可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以后电视综艺节目规避相关侵权风险有所裨益。

  近年来,随着歌手选秀类电视节目的层出不穷,涉嫌侵权之声不绝于耳。究其原因,除了版权意识不强,与音乐版权处理的复杂性也不无关系。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沈仁干先生非常形象地将版权授权许可比喻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也就是说,涉及不同的使用行为,需要取得不同的授权许可。  音乐作品版权,既包括词曲著作权人的版权,也包括编曲著作权人的版权。

需要注意的是,编曲是否属于再创作,音乐界看法不一,要看具体情况。但是,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编曲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旋律消失,整部乐曲应为改编作品。既然属于改编作品,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虽然音乐还涉及演唱者及唱片公司的邻接权,但本文仅讨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不讨论邻接权许可。

鉴于歌手选秀类电视节目的制作及传播过程中,对于音乐作品可能有复制行为,表演行为,广播传播行为,网络传播行为以及改编行为,因此,涉及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权这五项权利的授权许可。  目前,很多电视台及互联网平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就词曲音乐作品的使用签订了“一揽子协议”。

“一揽子协议”解决了很多实务中的难题,但并不意味着签订了“一揽子协议”就可高枕无忧。本文以电视台及互联网平台与音著协签订“一揽子协议”为前提,以上述五项权利为基础,区分录播及直播的不同情形,结合制播分离,共同制作及委托制作等不同商业模式,解析其中的音乐作品版权授权许可问题。关于复制权的授权许可  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对歌词、歌曲以及编曲进行复制、录音等。

歌手选秀类电视节目中,歌词字幕、歌曲录音等均属于复制行为。  根据电视台与音著协签订的“一揽子协议”,无论是录制节目还是直播节目,只要该节目仅仅用于该电视台公开播放的话,则不区分电视台自制节目、制作公司单独制作、共同制作、委托制作,均由“一揽子协议”解决了复制权许可。但是,对于超出上述限定范围的其他复制行为,例如将该电视节目录制唱片、DVD等,则不涵盖在“一揽子协议”中,谁复制就应由谁事先取得音著协或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表演权的授权许可  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公开演唱歌词或演奏歌曲。歌手选秀类电视节目中,歌手的现场演唱以及乐队的现场伴奏均属于表演行为,播放演唱或伴奏的录音,也属于表演行为,业界称之为“机械表演”。  对于既未向观众收取门票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表演,属于合理使用即权利限制,无需取得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在草案送审稿中对表演权的权利限制条款增加了“也未以其他方式获得经济利益”的内容。电视台或互联网平台的广告费,以及互联网平台的会员费无疑属于经济利益,如该条款最终实施的话,随着表演权的权利限制进一步明确,词曲作者等的经济利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对于既向观众收取门票费用,又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表演,无疑不适用权利限制,对于“仅收取门票,未支付报酬的表演”,或者“未收取门票,仅支付报酬的表演”也同样不适用权利限制。

  不适用权利限制的表演,也不适用“一揽子协议”,原则上谁制作谁取得授权许可。制作公司单独制作的,由制作公司事先取得音著协或著作权人的许可,电视台单独制作的,由电视台事先取得音著协或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电视台与制作公司共同制作或电视台委托制作公司制作的话,依据制作公司与电视台之间的约定由谁取得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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