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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报告延期怎么办理,地税跨区经营已过期申报期限零申报怎么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3 17:05:43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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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税跨区经营已过期申报期限零申报怎么办

如果你在别的区域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那就需要你每月的申报如果你是没办理这些的,而是直接直接接的项目 那就需要你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外出施工证明,你才能开具发票。并向你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的所得税,有项目的话那就不能零申报。具体的要看你是在哪个城市 因为每个城市的细则不一样。

地税跨区经营已过期申报期限零申报怎么办

2,纳税人如何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才提出申请延期的,按逾期申报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实际申报日期的确定: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如何办理延期申报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还需要在30天之内报验登记吗

不需要。报验事项从依申请调整为依职权,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故不用担心没有在30天内去经营地报验而出现外管证作废的事情了。另外在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中,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还需要在30天之内报验登记吗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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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延期申报纳税人如果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应如何办理涉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定,在核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确有困难,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需要延期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只要你公司纳税情况是真实的,就不要管什么税负太低、涉税异常。

6,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请参考如下文件资料:问: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和报验事项?答: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发〔2017〕133号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外出经营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优化版系统将相应电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机构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及时确认纳税人相关《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信息。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消经营地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本规定自2017年10月起正式实施。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过期了怎么处理

不可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扩展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过税务登记后。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管证过期后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现在已经不再使用外管证了。税总发〔2017〕103号: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国税发[2006]104号文件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外管证》到期后,可由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外出经营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到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由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登记管理岗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证明有效期满,但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凭原证明回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外出证明。
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经营情况、开票及完税情况),然后回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廷期。除经营地税务机关留一份外,其它原件必须带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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