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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下调16 改如何申报,申报前先比较哪种更省钱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8 14:45:21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增值税税率下调,发票应怎样处理?

简单说一下,税率下降并没有改变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票该怎么处理还是该怎么处理。发票开具的时候,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从16%降为13%,从9%降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没有发生改变。这是在税率下降后开具发票唯一需要注意的一点,税率不要搞错了,而且税控系统的编码表和税率对照关系也同步更新了。其他的像发票的抵扣,认证,作废,红冲等等各种要求都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按原有的规定执行办理。

增值税税率降低后会计如何记账报税?

增值税的本质是一种负债或债权,增值税税率降低,在收款权益不变的前提下,对应的收入增加,增值税(债权债负)同时减少!增值税在降低税率的情况下,会计处理和申报缴纳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一、会计处理1、降税前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10000元,12000元卖出。会计处理如下:采购环节借:库存商品1万÷1.16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1379.31元贷:应付账款10000销售收入确认借:应收账款1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1.16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1655.17元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万÷1.16货:库存商品1万÷1.162、降税后采购环节借:库存商品1万÷1.13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1150.44元贷:应付账款10000销售收入确认借:应收账款1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1.13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1380.53元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万÷1.13货:库存商品1万÷1.133、前后对比成本和商品进价1万÷1.16-1万÷1.13=300元,成本节约300元。

收入确认增减12000÷1.16-12000÷1.13=-360元,收入增加了36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655.17-1380.53=274.64,债务减少274.64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79.31-1150.44=228.87,债权减少228.87元增值税应纳税额变化(1655.17-1379.31)-(1380.53-1150.44)=275.86-230.09=45.77应税金额减少45.77元占降税后销售收入的0.43%利润影响成本降低300元 收入增加360元=760元利润增加760元,占销售额比率=7.16%二、申报缴纳增值税税率降低,申报缴纳的流程和方式没有变化。

税率降低后,补开以前的发票如何操作?

这是个纳税义务时间确认的问答。补开以前的发票,说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以前”,就是发生在税率降低之前!补开发票时,重点注意税率的选择,其他照旧!一、补开发票税率选择纳税义务确定的时间点,增值税税率或许是16%、10%、6%、3%(征收率),在补开发票时,选择对应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即可!二、纳税义务确认与完税题中信息,补开以前的发票,传导一个重要的信息,纳税义务产生于上期或者上个月,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周期看,月报的增值税纳税人1月份、2月份已经完税;3月份确认的纳税义务月报或者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在2019年4月15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据此,题中所述确认在2019年3月31日或之前的纳税义务,可能已完税,也可能并未完税!三、题主对纳税义务确认的准确性已经在降税率前已经申报纳税义务或已经完税的经济业务,通常可以确定为“以前的”的纳税义务!补开时,适用老的税率!需要重新判定题主对“补开发票的该经济业务”未申报或者未完税情况下,纳税义务时间判断的准确性进行复议!题主判断纳税义务时间点为增值税税率降低之前的依据是什么?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相关的条文比较复杂,笔者简要总结一下,以供大家参考:以发票开具时间、收讫销售款项时间和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时间三者谁先发生,以谁发生的时间点确认纳税义务!2019年3月3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适用老税率和旧征收率。

增值税下调后,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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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2、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

《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4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5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6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7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八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8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公告》第九条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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