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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为什么立法,立法推进PPP缘何迫切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9 19:56:39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三、PPP模式下项目财务优化措施 (一)强化成本管控力度  投资时间长、资金利润率低、投资金额大等是PPP模式下项目资金投资的主要特点。同时,PPP模式中当地政府机构的参与投资,导致PPP模式项目管理具备市政项目的主要特征,即工期要求紧、质量要求高、运行维护期长。现阶段,PPP模式下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流动率不高严重影响了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项目企业应加强投入资金管理控制力度,依据当地市场变动情况进行财务资金估算,然后在当地财务政策法规的指导下科学制定资金控制方案,保证投入资金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

[2]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细化投入资金管理标准,明确相关管理机构成本管控责任,如折旧年限、销售费用、成本费用、建设费用等,依照相关流程逐步强化成本管控  在进行项目财务管理时,为了减少违规操作、成本损耗等现象导致的资金利用率不高的问题,政府部门可结合项目运行情况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推动PPP融资立法进程。

针对PPP融资模式应用情况,政府部门可进一步明确其应用范围,即PPP模式下审批权限、管理程度及融资流程等,建立合同框架风险分担体制、纠纷处理、退出体制及财政会计标准,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在公众参与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为PPP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同时,项目企业可综合考虑??地资源、政策环境、市场模式等相关因素,建立总承包机构管控、项目企业管控等双向管控成本机制,在相关机制的实施过程中,项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项目成本监管制度,针对整体成本、总生产费用、业务开展支出等资金利用情况进行成本管控。

通过项目总承包机构、项目企业两级项目成本监管机制对项目投资成本的合理规划,也可进行投资成本、营业利润、销售收入的预先对比分析,从而为项目资金投入与工程建设支出的有效对应提供依据,进一步明确项目资金应用比例,降低非生产资金利用比例,保证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为项目资金预算监管的科学规范性提供保障。 (二)拓宽融资渠道为了保证PPP模式的顺利开展,可通过PPP项目担保资金的建立、保险资金范围的拓展等方法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可引入信托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私有资本,通过其在公共投资领域的融合,结合资产证券等方式盘活基础设备存量,并通过适应性缺口补偿基金的建立降低短期资金缺口障碍,从而降低政府债务负担。其次可放宽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规模较大的PPP项目的资金投资限额。保险、社会等基金限额的调整可缓解金融风险导致的PPP项目经验压力,促使PPP项目投资回报率稳定提升。

为了充分提升银行等项目资金发放机构对项目基础设施的资金支持兴趣,可通过建立PPP项目担保基金提高公信力,降低不良贷款或投资行为对项目的冲击。此外,还可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为私有资本进入PPP项目管理提供保障,政府部门可根据当地企业投资情况建立完善的前置审批、投资登记政策,如特许经营权等,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三)建立风险共担体系  项目财务管理风险不可避免,而PPP模式下项目多方长期管理的特点也加剧了财务管理风险的恶化。同时,随着项目进行阶段的变化,财务管理风险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投资机构不仅需要承担政治风险,随着项目企业建设、投资回报、资金使用、运营风险的增加,其项目管控风险及资金回收风险也逐步增加,再加上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效率等风险,导致PPP模式下项目财务管理企业呈现出多种风险并存的局面。

[3]针对上述情况,在项目财务管理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可在项目进行阶段,结合各机构资金投入及管理特点,进行项目风险共担体系的科学规划,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恶化因素,有效规避项目财务管理风险。在PPP模式下,项目企业与当地政府具有紧密的联系,其不仅承担了部分政府监管职责,而且执行了政府财务管理措施。因此在项目财务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项目企业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可运用多方互查的财务管理方式找出项目风险因素,根据资产总量及项目阶段的变化不断优化调整,定期开展项目风险核查工作,如项目预算实施、项目资产评估、项目融资等,保证各项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风险共担体系并不适用于短期高额收益体制。在运用风险共担体系的过程中,应明确各方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并加强各机构协调管理意识,采用更加有效的措施降低项目财务管理风险。  四、结语  PPP模式社会资本主体与政府进行了有机整合,不仅为社会资本的有效利用提供了保障,而且降低了政府、社会主体投资风险。

什么叫做ppp模式?哪些情形不得运用ppp模式?

PPP项目为什么最后大多都进行不下去了

PPP(Public政府的-Private私人的-Partnership合作关系),即公共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优势在于能够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资本、技术、管理等),参与到公共设施或服务的建设中来,弥补了政府部门资金不足,技术不足,管理经验和精力有限的短板,从而提升公共服务或设施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共赢”。

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却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尤其是地方政府为积累政绩,贪功冒进,重视规模却漠视风险,运作方式极不规范,从而集聚了大量隐性债务风险。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曾概括“中国特色”PPP,是一,新官不认旧账;二,有进无出;三,地方政府借新还旧,债务越滚越大,却没有形成有效还款来源;四,能共患难,却难以共”富贵”。

给予了狠狠的批判!比如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混凝土用量可再造八个国家大剧院,用钢量相当于七个”鸟巢”,长度相当于21座武汉长江大桥,投资预算118亿,屡经方案变更,原材料涨价等原因,最后的造价居然高达接近200亿!建成投入使用后却入不敷出!严重的预期收益误判,导致各参与方苦不堪言。再说一个失败案例,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天津市政府与泰达股份合作的BOT(建设-经营-转让)项目,泰达投资5.4亿,工程设计能力为处理垃圾40万吨/年,占天津年生活垃圾总量的25%,特许经营30年。

建成之后运营却非常不乐观,一是焚烧垃圾致癌传闻导致周边居民上访群体事件不断;二来项目收益远远低于预估,政府补贴难以到位,项目陷入进退两难。目前,国内采用PPP项目大规模集中在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公路、地铁、桥梁、隧道、污水、垃圾处理等。这些基础设施初始投资规模大,财政收入无法满足需求。但有些地方政府利用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PPP的”绿色通道”,竟然将房地产等纯商业化项目及国家明令禁止扩大供给的项目包装成PPP项目,不仅增大了地方债务风险,占用基础设施建设资源,还进一步扭曲了社会经济结构。

财政部已经在去年开始清理整顿PPP的项目库,将不宜采用PPP模式项目调出项目库名单,对于运作模式不规范,采购程序不严谨,签约主体有瑕疵的项目,要求尽快完成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清退出库。而一些地方政府也主动配合整改,比如新疆就明确提出“不搞寅吃卯粮工程,宁可发展慢一点!”的口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也明确提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PPP模式的法律环境。

附-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PPP和政府购买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1,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房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2,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3,仅涉及工程建设而无实际运营内容、无现金流,完全由政府付费的,如市政道路建设、公路建设、广场、绿化(风光)等工程建设;4,采用BT(建设-移交)方式实施的;5,政府方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的。

众议院通过PPP灵活性法案法案送交参议院这项《薪酬保护贷款计划(PPP)灵活性法案》(PaycheckProtectionProgramFlexibilityAct)由德克萨斯州的共和党众议员罗珀(ChipRoy)和明尼苏达州的民主党众议员迪恩·菲利普斯(DeanPhillips)提出,旨在通过增加贷款使用条款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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