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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享有什么就业的权利,简述在我国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18 19:46:56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1,简述在我国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就业和bai选择就业的权利; 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du ③休息、休假的权利; 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zhi的权dao利; 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版利; 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权定的其他权利。

简述在我国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2,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多少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

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公民年满16周岁,就可以从事劳动,低于16周岁的是童工,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禁止使用童工。
只要是劳动就业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任何单位不得违规操作, 《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有相关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多少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

3,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3、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6、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4,劳动者依法享有什么就业的权利

1.劳动者可以享受平等就业的权利; 只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就有享受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于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不能采用不公平的方式来区别对待。 2.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想要出售自己的体力或者是脑动力来获取报酬,可以自由地选择就业的权利,可以选址进入某一个行业或者是工作单位,任何人不能加以阻止。这样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专长、喜好等来选择自己想要从事的工作。

5,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答: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依据】《就业促进法》第3条。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八项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例如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等。 劳动者应履行的五项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5)讲究职业道德。

6,劳动法指出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这是什么指引 搜

劳动法指出: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这是劳动和就业权利的指引。 《劳动法》第三条中”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规定,是对于《宪法》中”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一规定的具体化。就业和选择职业是劳动权利的现实体现,只有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公民的劳动权利才能真正落实。这项规定也可以说是公民劳动权利的具体法律保障。
就是指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也应该依法而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能帮助劳动者更好的从事工作,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就业还享有一些必要的的社会保障比如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一些权利

7,就业权益包含哪些内容

(一)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 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 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 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 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 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 场接受就业指导,这种市场指导可以是有偿。 (三)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 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四)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 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 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 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 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五)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 的公平受录用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 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 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 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六)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 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 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p>劳动者就业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hi.baidu.com%2fbjghyc%2fblog%2fitem%2fbe5291d2daf8363111df9bbc.html" target="_blank">http://hi.baidu.com/bjghyc/blog/item/be5291d2daf8363111df9bbc.html</a></p>

8,我国的劳动者依法享有那些劳动方面的权利

一、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权   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二、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 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建国以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对劳动就业实行统一分配,提倡劳动者“干一行爱一行”。劳动者服从国家的分配,在祖国最需要的岗位 忘我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国家统包统分的计划经济模式也存在弊端,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它不能自主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劳动,同时劳动者 不能自主地选择职业和企业,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浪费。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三、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国 宪法明确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力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 和福利待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工资制度的法规。它们的实施,保证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的 各方面初步入引了市场机制。关于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报酬,是劳 动者的权利,而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Υ反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地行使 劳动权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四、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国对休息制度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每周48小时工作制,改为44小时。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   五、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 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导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伤亡,对任何一个劳动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劳动 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享受任何权利都是一句空话。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 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但有些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安全保护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够,有些则无视对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的责任,尤其在一些乡镇企业和个别的三资企 业出现为追求利润,降低劳动条件的标准,以致发生恶性事故的现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 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 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   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 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 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 老、疾病、伤残、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业保险。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 一,国家负担过重,企业负担畸重畸轻,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
劳动者享有八项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八项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例如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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